南京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您的位置:首页  »  
 

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我国现如今是一个工业生产大国,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说劳动关系在我国的社会地位已经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可能因为一些意想不到的意外致使员工遭遇到各种各样的伤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工伤。员工工伤以后,肯定会进行工伤伤残鉴定。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一、在我国工伤伤残鉴定谁赔偿的?
  
  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具体几级以鉴定结果为准,最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等费用。
  
  二、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2、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3、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4、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三、工伤伤残待遇
  
  1、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即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对他人的依赖程度确定护理标准,并确定护理费标准。生活自理与对他人的依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生活自理能力差,对他人依赖程度高;生活自理能力强,对他人依赖程度低。一般以工伤职工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情况确定护理标准,从而确定工伤护理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第1款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的护理费用相比,伤残护理待遇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护理费用社会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护理待遇是大多数国家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因辅助从事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义眼、镶牙和配置轮椅或其他代步工具等辅助器具的,按照相关标准配置。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3、年金性伤残津贴。亦称永久性伤残待遇或定期伤残待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月、以工伤职工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发放给工伤职工的生活补助。年金性伤残津贴对工伤职工而言至为重要,这部分伤残待遇是工伤职工基本生活的来源或依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对于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年金性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能够使工伤职工成为市场中的就业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具有乎等的就业权,他们一样具有选择市场的权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为他们谋取新的工作岗位提供了相应的条件。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员工的工伤以后伤残鉴定结果下来以后,工伤伤残鉴定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进行赔偿。关于这一点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如果在生活当中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对自己进行工伤赔偿的话,完全可以提起法律诉讼。
  
  

·回迁房是什么?
    回迁房是什么产权与商品房有何区别?回迁房作为一种政府在征地后赔偿给当地居民的房屋,其价格较市场上的商品房相比低了很多,所以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往往您对回迁房不够了解,那么回迁房是什么产权与商品房有怎样的区别呢?就让我们跟着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回迁房和商品房的区别是什么 ...

·国家赔偿的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吗?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吗?侵占罪是刑法所有自诉案件中唯一一个绝对亲告罪,因此,任何情况下公安机关对此没有管辖权,不能立案,如果立案,发现属于侵占罪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车祸不肯赔偿怎么办
    可以前往事故发生地法院或对方所在地法院直接走法律程序。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拒绝赔偿,作为受害方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权。(一)诉讼的话需要去交警队,复印对方驾驶证,行车证,以及保单等信息,了解被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被告方。(二)起诉的时候需要伤者身份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起...

·什么是刑事拘留
    什么是刑事拘留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
    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几年?出版合同签订期限一般是三年,在签订出版合同当中,其中约定的就是一个签订期限的问题。从理论层面上来说,双方约定签订多长时间都是法律允许的,因为法律允许这种自由表达的意愿,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了,但是从通常做法上来看,一般都是以三年为一个阶段,如果要...

·被批捕后能会见家属吗?
    一、被批捕后能会见家属吗?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会见家属的,如果家属想见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见家属,只能由律师进行会见,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

·我国对于口袋罪的定义是什么
    我国对于口袋罪的定义是什么?一个罪名,就能够容纳许多种犯罪行为,“口袋罪”是一个很形象的称谓。当年,“口袋罪”固然为司法者处理一些法律界限不清、罪行性质复杂的案件提供了方便的法律工具,但也带来了执法的随意性和侵犯公民权利的危险性。因长途贩运赚取差价或是男女关系不检点而被诉之刑事法...

·公司垫资虚假出资的危害有哪些?
    公司垫资虚假出资的危害有哪些?现在有一些小公司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会采用垫资虚假出资的非法形式制造公司注册资金大的虚假现象。这种行为社会危害大,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那么垫资虚假出资危害有哪些?虚假出资还有哪些表现形式?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来做个大体了解。 一、垫资虚假出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