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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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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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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在借款的时候,我们都会立下借据之类的纸质证明,但由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还完所借的款的话,就需要用一些东西来进行抵债,那么在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上的抵债条例就是很重要的了,那么接下来由我们给您简单的讲解下关于债务债权抵偿协议书的书写模式是什么样的。
  
  一、离职时债务债权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从经济意义看,债务是指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 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二、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
  
  债权债务抵偿协议书甲方(债权人):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乙方(债务人):
  
  某某某、男、身份证号码:
  
  因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现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自愿、互谅互让原则,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共同签订本协议条款,供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至今尚欠甲方借款合计人民币捌仟叁佰万元正(小写:880万元)。包括乙方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正(小写:190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贰仟贰佰万元正(小写:230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正,(小写:150万元正);向某某某借款壹仟陆佰万元整(小写:160万元整);向某某某借款壹仟伍佰万元(小写:150万元整)。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第一条所列之债务自愿用由四川哈哈柠檬有限公司公开竟得的峨眉山市2013—888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清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甲方表示同意受让。
  
  第三条:乙方保证用于清偿之上述第二条之地块及公司股权未向他人用以抵押、质押及转让等情况,无法律意义上的异议纠纷。
  
  第四条: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条所述之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合法变更或办理到峨眉山元象旅游开发公司户名上;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条所述的公司股权在工商登记方面合法变更为甲方所指定的股权持有人。办理上述地块过户及股权变更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_________负担。
  
  第五条:如乙方能将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一次性全部偿还甲方(包括乙方使用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地块向外采取抵押、质押或转让等方式)时,甲方无条件将获取的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地块及公司股权全部过户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权利人(但甲方已对该宗地块予以转让或开发经营时,不适用本条款之约定)。
  
  第六条:甲方有对本协议第二条所述之地块使用权予以转让的权利,征得乙方之同意。但该地块使用权的转让价款能完全抵偿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时,转让价款如有超出上述债务时,价款超出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七条:前述第五条、第六条之约定未能实现约定目的时,由甲方对该宗地块予以开发经营,如开发利润经品迭甲方开发该宗地块的投资成本、投资回报及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之债务后,尚有剩余利润,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时,甲方债权人将乙方出具或签订的借款凭据(依据)无条件退还乙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之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条:本协议经由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时本协议依法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如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经协商无果,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应向资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方持有五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
  
  乙方:二O一四年月日
  
  以上就是关于离职时债务债权协议书中的抵偿类型的协议书范文,由上面可以详细的看出来,双方在开始是有进行协调的,对于协议书上的抵偿条例双方也都是接受的,那么在于借款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款的前提下,被借款人是有权利收取协议书上借款人所要抵偿的事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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