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劳动者们在劳作的过程中时有受伤,需要医疗的情况出现,那么当医疗期满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该怎么办呢?不要害怕,按照法律标准,公司单位会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补偿的,那么如何防止自己不被欺骗呢,那就跟着我们来看一下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有哪些吧。
  
  1、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痊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医疗期满后医疗补助费的支付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以上就是我们为你总结的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标准,劳动是辛苦的,劳动中的受伤是悲伤的,希望每一位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都能按照法律标准获得属于自己的那一份赔偿,希望以上总结的补偿标准对你们有用。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可以找什么工作? 15岁找不到工作。 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

·法律上是否允许非婚生子女改名字
    法律上是否允许非婚生子女改名字?非婚生子女可以改名字。《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

·试用期结束不转正怎么办
    试用期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而法律规定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当然,要是劳动者顺利的度过了试用期的话,那么试用期结束的,单位一般是会给予转正。但实践中有劳动者遇到试用期结束单位不转正的情况,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试用期怎么计算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

·起诉能否视为债权转让通知
    起诉能否视为债权转让通知1、法律并未对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进行明确,诉讼也可以作为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对于通知应以何种方式...

·女方过错离婚赔偿哪些方面
    婚姻中,男女都是可能存在过错的,而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离婚的也不在少数。此时就有可能涉及到离婚赔偿的问题,那么女方过错离婚赔偿方式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女方过错离婚赔偿方式有哪些 (一)物质损害赔偿指财产损害赔偿,就是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

·侵犯留置权的解决办法
    侵犯留置权的解决办法当债务人在债务逾期之后对其不能偿还时我们就会行使留置权,对其留置的物品进行拍卖偿还,有时我们会遇到留置权受到侵犯的情况,许多人想知道遇到留置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怎么办?下面为您介绍侵犯留置权的相关规定以及解决办法。 一、侵犯留置权的规定 1、同一动产上抵押权与留置...

·2023年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2023年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一、寻衅滋事罪怎么处罚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

·连续病假工资该如何计算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是按照连续工龄分别确定的:一、连续工龄不满两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二、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

·防止商标抢注的办法有哪些?
    防止商标抢注的办法有哪些?防止商标抢注有三大办法: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 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加强商...

·工伤保险死亡赔偿包括了哪些
    在生活中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或是职业病等原因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公司都给职工上了工伤保险,因工伤死亡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即使是没有工伤保险可以要求所在公司赔偿。那在购买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此时造成了职工死亡的,这个工伤保险死亡赔偿包括了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