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您的位置:首页  »  
 

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很多行业都会有灰色收入和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可以将这些钱在形式上转化为合法收入,由此可见洗钱实际上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洗钱是非法行为,在法律上就有关于洗钱的规定和判刑标准,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一、我国哪部法律最先明确了洗钱罪的罪名和定罪?
  
  在我国,刑法首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
  
  二、洗钱罪的相关规定
  
  1、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bu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资助恐怖活动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洗钱罪是为掩盖通过犯罪获得的非法资产进行金钱转移的犯罪行为,在进行认定时要注意洗钱罪与隐瞒所得收益罪和窝藏转移毒品毒脏罪的区别。
  
  

·在外地上班
    在外地上班,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尤为重要的,上面包含了对工作条件、薪资、保险,甚至特殊工作中还会提到职业危害等,这些不仅关乎个人健康和待遇问题,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劳动合同就是一份有力凭证,因此,需要重视。那么,在濮阳市劳动合同签订中需要注意什么呢?《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

·房屋交接需要注意哪些
    房屋交接其实也就是交房,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是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房屋钥匙,但实际上还关系到房屋的质量验收、水电数验收等问题。如果在交付的时候不小心注意的话,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那究竟房屋交接需要注意哪些呢?我们马上就来告诉你。 一、房屋交接需要注意哪些 购房人在接到房地产商...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一、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

·轮流抚养权程序是怎样的,协议书如何写?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父母想要协议轮流抚养子女,首先需要满足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法院的可行准许。在一定程度上,轮流抚养子女的方式能够保障子女与父母双方都有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轮流抚养权...

·犯罪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犯罪与终止的规定是什么?犯罪与终止的规定是犯罪终止指的是犯罪玩具的完结。犯罪过程当中的终止和犯罪中止的不同: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
    打专利侵权官司有什么技巧 1、侵权的证明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证据的完备极为重要。原告需要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或方法被专利权利要求所覆盖;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法定侵权行为。 这方面也有一些反面的例子,由于告错了对象,导致诉讼中的被动。如美国一家知名的日用化工企业,其专利是洗涤液包装瓶的...

·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么办
    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了怎么办 一、土地使用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

·一、交通事故二级重伤拒不赔偿怎么写诉讼状?
    一、交通事故二级重伤拒不赔偿怎么写诉讼状? 1、首部应当写明: (1)文书名称,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2、正文应当写明: (1)诉讼请求;...

·租房办公房产税谁来交
    常见的租房其实都是出于居住目的的,但对于一些公司、企业而言,要是租房的话多半都是为了办公。这就会涉及到房产税交纳的问题了,那到底租房办公的房产税谁来交呢?具体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 一、租房办公房产税谁来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产税由产...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