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
您的位置:首页  »  
 

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进行调控,为了保护购房目的为居住而非炒房的购房者,征收房产税也是其中一项政策,如今各地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对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和疑似炒房者进行收税,重庆也发布了房产税政策,重庆房产税最新政策的改动是怎样的?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最新政策文件
  
  1月13日,重庆市政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将《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征收对象”和“税率”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自1月14日起施行。
  
  (一)试点区域
  
  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大渡口、南岸、北碚、渝北、巴南。包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征收对象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三)纳税人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四)税率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五)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二、重庆房产税新政策解读
  
  重庆2017年房产税新政策到底有哪些呢?政策出台以后,重庆市的地税局就发布了公告,房产税的征收区域一般是主城九区,对于一些已经经过地税机关通知申报后,但是还没有申报纳税的市民,地税机关一定会依法采取相关的措施。一般是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还需要提请阻止出境、媒体的曝光、交易的限制、银行的扣款等相关的措施来追缴税款,并且还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方面的责任。
  
  (一)重庆2017年房产税新政策解读
  
  根据重庆的地税局方面介绍,目前共有三类住房需要申报缴纳相关的房产税,第一类就是一些是个人拥有的独栋的商品住宅,同时也是指一些独立、单栋同时还与相邻房屋没有共墙、无连接的成套的住宅。第二类就是一些二套房,一般是指在重庆市没有户籍、没有企业、没有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的住房。第三类就是一些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一般就是指建筑面积交易的单价达到上两年的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的建筑面积均价是2倍(含)以上的住房。上述的住房都是需要交纳房产税的。根据介绍,目前重庆市的高档商品住宅的房产税起征点已经达到了13192元(均价一般是6596元/平方米的2倍)。就是说,如果是今年在重庆新买的住宅,那么建筑的面积单价应该要在13192元/平方米以上,这也是需要缴纳相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的。
  
  (二)重庆2017年房产税新政策注意事项
  
  那么,重庆2017年房产税新政策又有哪些呢?对于房产税的税率问题,相关的负责人还介绍,一些独栋的商品住宅、“三无人员”的第二套普通住房以及一些建面成交单价在均价的3倍以内的高档的住房,税率一般都为0.5%;还有一些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一般为1%;同时还有一些4倍(含)以上的住房,税率一般为1.2%。同时,税务部门还解释,纳税人应该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相关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一般是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的住房,免税面积一般是100平方米;还有“三无人员”第二套的普通住房也是没有免税面积。自从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以后,具体的征收办法都是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很快,上海还有重庆就公布了房产税的细则,重庆房产税的税率一般维持在0.5%-1.2%,上海的税率一般维持在0.6%或者是0.4%。试点政策还没有在全国推广。
  
  重庆房产税最新政策规定了试点的区域、征收对象、纳税人税率计算方法等条款,新修改的政策关于征收对象购买房产的条件,已经将第二套修改为第一套及以上的住房,相当于扩大了征收的范围,对购房者有了更多的限制,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拥有住宅的人群,对于其房产的面积数有相关规定。有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量刑?
     一、关于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如何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的土地在我国是采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如果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不愿意自己经营农业生产,就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交给其他人进行生产经营。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刑法》规定盗窃罪第几条
    在对一般盗窃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如果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则此时不能按照盗窃罪来处理,而仅仅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自然也就是给予治安管理方面的处罚。当然特殊情况下的盗窃行为,则就要特殊对待处理了。在《刑法》中也有关于盗窃罪量刑方面的规定,但是《刑法》中规定盗窃罪第几条呢?请一起在...

·融资居间合同佣金是什么
    融资居间合同佣金是什么 一、什么是融资居间合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后,甲方按照获得的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者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若约定了违约金的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但是委托期限到期时,...

·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一、医疗事故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人员因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活动程序中,未尽到身为医务人员应有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病员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治疗时机导致病员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这之中需要划清医疗事故与医...

·走私制毒物品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nbs...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
    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将该方案提请法院审查,法院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裁定认可。有关方案自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债权人会议经讨论未能通过破产财产方案,且在管理人二次提交该方案后,债权人会议仍不能通过的,管理...

·用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用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 土地使用证和绝大多数的人是有着联系的,因为绝大多数的房子都拥有土地使用证。一些人做生意,资金不充足,很可能会想用自家的土地使用证贷款,但是用土地使用证可以贷款吗,这是您比较有疑问的地方。下面您可以带着疑问跟随我们的步伐去慢慢了解。 ? 一、用土地使用...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
    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

·离婚中的债务分割是怎样的
    离婚中的债务分割是怎样的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应由夫妻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对债务的具体处理时,允许离婚双方对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除了明显的逃避债务的...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