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您的位置:首页  »  
 

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近年来,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在不断提高,工伤对企业和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都是巨大的,而且很多时候工伤事故会带来严重的矛盾纠纷,甚至很多时候因为法律程序的不到位,导致后期的矛盾升级,那这时候工伤认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这既保护了受上海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依据,那么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下面我们就为您科普一下。
  
  一、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程序
  
  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综上所述,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一般工伤认定是什么意思和工伤认定程序的非常详细的解释。不管任何时候,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工伤认定,不管是对于劳动者还是雇佣者,这都是非常重要的,这样如果后期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就有依据可寻,不至于相互推卸。
  
  
  

·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能否放弃抚养义务
    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能否放弃抚养义务 一、抚养义务可以放弃吗 (一)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达到成年年龄乃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父母均承担抚养义务。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

·劳动关系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
    如果劳动者同企业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很容易引发纠纷。在解决纠纷之前,劳动者首先得确认劳动关系。一般来说,确定劳动关系都是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完成,像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那么劳动关系争议诉讼时效是多久?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劳动关系争议诉讼时效是多...

·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意外,第一时间就是送到医院去救治,之后就是商定赔偿等细则,但是在申请赔偿之前,最好是去做一下工伤鉴定,那么这个时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呢?您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生产经营地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工伤职工应当...

·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费吗?
    离婚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一件不幸的事,特别是对孩子来说伤害更大,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是一个不可忽视和怠慢的问题,那么在婚姻法中是否有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相关问题呢?下面将对婚姻法中关于孩子抚养费吗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婚姻法中有关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婚姻法中有关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的...

·没领结婚证孩子六个月彩礼可以退还吗?
    一、没领结婚证孩子六个月彩礼可以退还吗?不可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

·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
    离婚后,未能取得抚养权的一方要通过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方式来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抚养费是一大笔金钱,其数额需要进行计算,那此时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才好呢?这关系到子女利益的问题,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子女抚养费要怎么计算 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数...

·危险驾驶罪可以判缓刑吗,判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一、危险驾驶罪可以判缓刑吗危险驾驶罪可以判缓刑,但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才行,而具体的缓刑条件包括以下几种: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
    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怎么进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有的公司开始发行非公开的债权,由于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条款可由发行人与投资者通过一对一的谈判协商确定。非公开定向发行信息具有要求较低、注册程序便捷等特点,下面我们整理了一些内容向您介绍关于律师事务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合同违约金问题该如何解答?
    合同违约金问题该如何解答? 一、合同违约金如何约定 1、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