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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够资金一次性付全款购房,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到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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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够资金一次性付全款购房,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到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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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不够资金一次性付全款购房,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到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那之后就只需要按照约定每个月偿还银行的贷款。但其实无论是全款买房还是贷款买房,这其中都说会产生一些风险的,那究竟贷款买房的风险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贷款买房的风险包括哪些
  贷款买房对房地产商可能存在的风险,对购房者来说风险同样存在。(1)房地产商严重拖延交房期限,不能按期履行交房义务,或房地产商未能完成房产开发,导致购房者无法获取房产。(2)房地产商一房两卖。一房二卖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第一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于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以前又与第二买受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3)国家限购政策的实施导致购房者不再符合购房条件,使得房地产商无法为购房者办理相关产权证明,一旦在这一过程中房价上涨,房地产商可能以购房者不符条件进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将房屋转卖他人。(4)如果购房者资金出现断裂,无法按时支付房款,房地产商按购房者违约处理,购房者的违约成本加大。
  二、如何防范贷款买房的风险
  (1)谨慎选择房地产商以及开发的楼盘。(2)合同签订后,要时刻关注所购买楼盘的动向,发现房地产商违约,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依据《合同法》第68、69条规定,中止履行付款义务。依照68条规定,购房者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房产商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且购房者需依照69条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上述规定,在购房合同买卖双方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获取能力的严重不对等,使得购房人在行使这一法定权利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因此,需要购房者注意收集证据。(3)如果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向房地产商主张权利。因为,房地产商为第二买受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第二买受人依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买卖合同得到实际履行,这也就代表着房地产商对第一买受人买卖合同的默示拒绝履行。如果第二买受人是恶意串通房地产商取得房屋所有权,那么购房者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请求确认后买方的商品房合同无效,只要有足够证据,法院就应该支持。但是,法院要确认合同无效必须经先买方行使合同无效请求权,如果先买方不行使该项权利,法院不能主动确认后买方的合同无效。但第一买受人放弃无效请求权后,仍可以行使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4)届时若限购政策延续,房地产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下,根据《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10条相关规定,购房者可以采取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或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然,选择分期付款的购房者还可以在签订合同时,从条款的约定上防范可能存在风险,如房屋所有权转移于购房者前,物业管理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由房地产商承担;房屋所有权转移于购房者前,房屋装修的条件及程序,装修费由谁承担,装修形成的添附财产的归属,合同解除后装修形成的添附财产的处理、装修过程中对外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房屋所有权转移于购房者前,房屋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归房地产商等等。现在不仅是在购买不同类型的房产时会有一定的风险,就连不同的付款方式下,其实也是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风险的,至于贷款买房的风险内容,我们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绍。现实中,对于这些风险,其实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防范,这样就可以减少因为风险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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