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法是如何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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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如何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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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如何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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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是如何计算加班费
  
  一、劳动法是如何计算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二、值班费和加班费有什么区别
  
  根据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双休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值班,则值班费的支付办法不同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因为劳动者在值班期间所从事的并非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如一些单位节假日由工作人员临时负责接听电话、看门等。这种情况下,值班费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三、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处理
  
  《劳动法》第44条中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也就是说,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由企业决定。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补休,又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或经济补偿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要是用人单位有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此时劳动者不能什么都不做,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未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实践中,不是单位只要没有按时支付工资就一定会构成法律上面的拖欠工资。因此,在具体采取措施的时候要有针对性,这样才能比较顺利的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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