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融资?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融资?
您的位置:首页  »  
 

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融资?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选择并购贷款申请,需要哪些条件才能融资? 一、申请并购贷款的并购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主业突出,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流动性及盈利能力较强,在行业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
  (六)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
  (七)并购交易依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将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
   二、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
  1、允许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
  (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
  (2)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3)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4)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
  (5) 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业银行在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前,应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后实施。
  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以上所列条件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发生的并购贷款业务。
  2、商业银行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在构建并购贷款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基础上,满足合理的并购融资需求。
  3、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并购贷款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
  以上便是由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并购贷款申请的资料,您从中可以得知在申请并购贷款的时候需要满足七种条件,例如,在申请所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没有信用不良记录,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且符合相应的国家政策和法规等。

·一、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算逃逸吗?
    一、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算逃逸吗? 交通事故后双方离开可能都属于逃逸行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能确定,以下行为均可以定义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土地入股合作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入股的概念。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

·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经济压力运行下的劳资双方都有着自身的难处,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还是要进一步的推进对于维护职工基本权益的相关机制的建设的,有一种是员工本人也不愿意面对的那就是合同到期后被公司辞退了,但是既然已经成这样,职工就要知道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一、合同违约的基本形式 实际违约 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面可解除合同”。实际违约制度作为允许和限定债权...

·不少外出打工的人反应,在租赁房屋的时候,经常就房屋租赁合同产
    不少外出打工的人反应,在租赁房屋的时候,经常就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但由于自身并不是很了解法律,因此就不清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怎么来解决才是最好的,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

·怎样才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
    交通事故中的五级伤残,属于评级中中等的损害程度,此时需要根据五级伤残的赔偿标准来对伤者作出赔偿。那么您知道实践中怎样才构成交通事故五级伤残吗?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

·父母要是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说到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通常都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此时未成年子女跟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此时子女抚养费怎么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父母要是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

·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工资怎么支付
    法律规定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而将其辞退,同时还必须要保障怀孕女职工相应的福利待遇。那到底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在涉及到工资支付上面,又该怎么支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怀孕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1、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怀...

·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发生的人生损害就是属于工伤的情形之一。在劳动者出现工伤后,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进行工伤鉴定。只有完成工伤鉴定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伤理赔,那工伤认定和鉴定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工伤鉴定...

·公司偷税漏税处罚责任人是谁?
    公司偷税漏税处罚责任人是谁?对法人进行处罚,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依据...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