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您的位置:首页  »  
 

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理办法是什么?
  
  
  1、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很重要的一项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二、离婚协议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民法典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离婚的,应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这份文书对方都很重要,其中涉及到财产处理方面。通常在协议书中会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办法并详细做出罗列。对于个人婚前财产,是谁的还给谁。如果是彩礼等婚约财产,根据实际情况看是否返还。
  
  
  
  

·安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安徽省的道路交通规划现在纳入了我国长江经济发展区的规划中,这样的规划有利于安徽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带动安徽一大批劳动力,增加了就业率。但是这样的规划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弊端,比如交通事故的频发发生,如何有效的防范安徽省交通事故成为了安慰的工作重心,那么,安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刑事案件抗诉由谁申请?
    一、刑事案件抗诉由谁申请? 是由当事人或者是由检察院来进行提出; 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 按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近亲结婚是否犯法
    一、近亲结婚是否犯法男女之间要是属于近亲结婚的话,那么一般来讲是违法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同胞、叔(伯、姑)与侄(女)、舅(姨)与外甥(女)之间,表兄弟(妹)、堂兄弟...

·生活中人们在签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时,往往不留心就会掉入各种“陷
    生活中人们在签房屋租赁居间合同时,往往不留心就会掉入各种“陷进”中,产生各种纠纷,使自己遭受到损失,这时就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本文中为您介绍签订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房屋居间协议有哪些陷阱 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一 、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

·孕妇恢复劳动关系如何进行
    社会中存在着一类特殊的群体,就是孕妇。对于孕妇的工作环境,时间,工资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各个公司单位也是根据自己的自身情况来制定对孕妇的一些公司单位规定。对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一事,从社会现象反映可以看到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的。以下是关于孕妇恢复劳动关系的相应法律内容。 劳动合同...

·一、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变更抚养权有效吗?
    一、夫妻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变更抚养权有效吗 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公证由离婚夫妻自己决定,因为,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夫妻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如果协商后订立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无论怎么样,最后都需...

·卖房违约怎么办?
    买新房,等过户,高高兴兴准备搬家,但突然卖房人毁约怎么办?这时候,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办法呢?是拿回定金,还是要求卖房人履行合同,办理交房手续呢?我们整理了有关卖房违约怎么办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卖主毁约,买方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

·建材订货合同
    合同编号:___
  
  立合同人:__(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__(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__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

·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不过股权被继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才可以确认其股东资格,那到底当事人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应该怎么办理股权继承 按照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