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
您的位置:首页  »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单位员工工伤工资怎么计算?单位员工工伤工资需要按照没有受伤时的薪资进行计算,员工工伤的工资是按照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在经济市场之中,高危行业还是比较常见的,故此有些职员在工作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受伤,此种由于需要完成单位的任务才受伤的职员,一般会被认定为是工伤。任何的工伤职员,都是可以享受比较好的工伤待遇的,若是由于工伤而需要提前退休的,也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金。
  
  
  

·物品无偿借用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物品无偿借用合同的特征有什么?从借用合同的概念可以看出借用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借用合同是出借人把出借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转移给借用人的一种合同。2、借用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可消耗物、特定物。借用人借用标的物的目的在于使用,使用完毕后借用人要返还原物。3、借用合同是无...

·小说版权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
    小说版权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现如今,您不在一个商业时代下,许多小说的版权可能会被很多人拿来进行商业化的炒作或者利用。侵犯他人小说的版权,进行商业目的的话,是可以提起诉讼的。近年来我国法院接到越来越多的关于小说版权纠纷的问题,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小说版权纠纷处理流程是什么的问题? ...

·拘留及有关的规定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在一定时间内拘禁留置法定处所,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中最重的一种处罚,通常称为治安拘留。

  拘留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严重的人。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的七...

·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吗?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创业的道路,那么开创一家公司的时候很多人都会由疑问关于公司法人代表不是股东吗,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吗?那么今天本站单位我们就跟您详细讲解有关于法人代表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

·有期徒刑如何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如何计算
    要是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的话,一旦生效就涉及到了执行的问题。那究竟有期徒刑如何执行呢?此时还需要计算有期徒刑的刑期问题。可能很多人就不是很了解了的,针对这些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有期徒刑如何执行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λ...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一)概念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二)处罚《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其中的“致人重伤、死亡...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
    婚姻登记确认无效时效是多久? 有诉讼时效的情形:非自愿婚在非自愿方获得自由后,一方发现受欺诈或受欺骗后,继续与之同居满六个月的;一方或双方到达法定婚龄后满六个月,或虽未满六个月但女方已怀孕或生有子女的;属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领取结婚证后满...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因职业病失去劳动能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在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的。如果单位违反解除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机动车牌照作废是如何规定的
    机动车牌照作废是如何规定的一、机动车牌照作废是如何规定的 车辆报废,车牌自然作废。否则只有将车辆登记注销后重新登记上牌。 车辆号牌是两面分别悬挂在车子前后的板材,通常使用的材质是铝、塑料或贴纸,在板上会显示有关车子的登记号码、登记地区或其他的基本资料。车牌是对各车的编号,其主要作...

·房屋租赁合同贴印花税
    说到纳税的问题您都知道,在很多的合同的类型都是需要标注明确的缴纳税款的条款的,房屋租赁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一种,它的租借合同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个人出租房屋合同需要交纳房屋租赁合同贴印花税吗? 一、房屋租赁合同要交印花税吗? 1、个人出租房屋合...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