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您的位置:首页  »  
 

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分公司订立合同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根据民诉意见第41条的规定,总公司非依法设立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应当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分公司能否对外直接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中,实质要以其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为要件,因为一旦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其对外便公示了分公司作为一个组织机构可以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当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上的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我们认为,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同时也是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而合法经营权的具体体现形式就是分公司对外可以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总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对外开展业务,从而达到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基于其合法经营权已经得到法律的认可,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个合同都必需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分公司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只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或者虽然超出经营范围但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具体理由请参阅《公司法》一百问(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超出经营范围是否有效)。针对分公司超出经营范围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需要指出的一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公司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如果分公司拥有营业执照的话,就可以自行签立合同。但是合同的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给分公司的授权范围之内。由于分公司和总公司是共享法人代表的。所以分公司所有的行为将由总公司进行承担。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什么?
    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什么?技术合同认定有很多种。技术的开发、转让和咨询、服务都可以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认定是根据自身签订合同的类型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和认定。关于技术合同认定,我国为了能够更好的对技术企业技术、技术市场进行管理,制定了相关的规则。合同认定之...

·探讨司法鉴定法人要具备什么条件
    民事纠纷案件或者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近年来频繁出现,那么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便呈增长趋势,对司法鉴定的运用也就会越来越频繁,那么您肯定会好奇司法鉴定法人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以下是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知识: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

·对于爷爷去世外孙子有继承权吗?
    对于爷爷去世外孙子有继承权吗?有权继承的,但只能继承属于他父亲的那一部分(代位继承)。还有一种就是遗嘱继承,可以继承全部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
    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应就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其中房产对于一般家庭来讲是价值最高的财产,因此也是大多数夫妻分割财产时争执的焦点,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合意,或者男方故意不遵守房产分割协议的条款、不执行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判决时,离婚房产纠纷诉讼书怎么写女方...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当我们进入社会参加工作以后,对国家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认等等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都要做一定的了解。因为这是和我们以后维权的时候息息相关的一些内容。比如说当我们进入公司工作以后,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的资料将...

·执行案件哪些情况可以申诉?
    执行案件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诉: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

·工伤认定详细流程是怎样的
    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需要以书面的申请书来启动认定程序。而之后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认定的材料,同时也不能忽略了流程的内容。那到底工伤认定详细流程是怎样的呢?若你不清楚的话,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一)、申报 1、单位申报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将伤者立...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 证据调查是指为了查明诉讼过程中的相关事实或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相关活动。证据调查为了有效地规范执法过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证据调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的原则。关于证据调查的原则有哪些,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证据调查的概念 证据调查,是指与证...

·抢劫罪犯罪特征是怎样的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将抢劫行为规定为重罪,给予行为人严厉的处罚。而在进行处罚之前,我们要先了解抢劫罪犯罪特征,这样才能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

·一、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要不要赔偿?
    一、交通事故受一点小伤要不要赔偿? 是需要赔偿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