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
您的位置:首页  »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试用期辞退员工要补偿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试用期辞退员工,按情况不同有的需要补偿,有的不需要补偿。一般来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注意事项与在正式的劳动关系中的解除合同相比,试用期内的解除条件要稍低,但也并非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让员工走人的 , 用人单位必须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就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被动。首先, 员工入职前,企业就应当确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并且进行公示。设定有效的录用条件才能避免在争议时,既缺乏理由,又缺乏证据。同时,明确录用条件为员工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一旦员工真的达不到要求,也有明确的证据和理由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进行合理合法的解聘。录用条件最好有书面文件,可以是招聘广告、岗位说明书,并最好在劳动合同或本人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中进行细化。录用条件通常可以分为几类:能力因素,如学历、经历;身体因素;态度因素,如团队合作能力;法律因素,如原单位的关系解除证明。其次,要建立一套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单位制定的考核内容、评分原则及决定劳动者是否最终被证明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依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并让其签字认同,考核结果也要行使告知义务,绝不能暗箱操作。考核应当客观,建议在试用期内应合理安排每次的考核周期,以保证考核的公正。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是在试用期内,一旦超过试用期限,哪怕只是超过一天,用人单位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也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否则认定为违法辞退的,则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约定试用期届满之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还需要再考核一段时间的,那么也是需要与员工进行协商,之后才能延长试用期,不允许单位擅自延长试用期期限。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司法解释土地使用权是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审批给企业、个人等进行使用的权利,在审批过程中,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准则起到直接作用。然而,有些工作人员却利用职权方便,非法以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破坏国家制度,并造成恶劣影响,因此法律规定相关条...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买卖房屋都是要签合同的,农村房屋买卖也不例外。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结合合同的内容去具体分析。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

·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拖欠货款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生活中,货款纠纷是非常麻烦的,债务人一旦拖欠货款不给,债权人一般情况下都是很难拿回钱的,这个时候债权人最好还是起诉让法院来强制债务人还钱。下面,我们为您介绍了一篇拖欠货款的起诉状范本,帮助您做一个了解。 拖欠贷款起诉状范本是怎样的? 民事起诉状 ...

·法律规定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罪犯要是在最后判刑的时候适用缓刑的话,那自然是再好不过的,毕竟被判缓刑的话可以暂时不用执行刑罚。不过话说回来,也不是所有的罪犯都是可以判缓刑的,那根据规定究竟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

·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的问题
    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的问题合伙企业法人表面大概的意思其实就是指合伙的法定代表人,是应该由指定的人来担任的。一般企业的法人代表的就是企业,对于法人的合法职务行为,一般是要由公司承担责任的。那么您知道和合伙企业法人权限几年有什么问题呢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提前通知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认租赁关系之后,如果因为不可预见的原因需要解除租赁合同怎么办呢?提前解除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前通知另一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提前的日期,由双方协商。那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提前通知书怎么写呢?下面我们为您提供一篇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前解除...

·一人有限公司注销股东会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人有限公司注销股东会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一、一人有限公司注销股东会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会议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会议地点:__________ 会议性质:临时股东会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

·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
    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雇佣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主体(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则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签,没有则要和总公司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分公司不能与劳动...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土地使用者是开发商吗? 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获取方式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