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起诉意见书律师电话13951899110
起诉意见书
您的位置:首页  »  
 

起诉意见书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起诉意见书的含义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察终结后,建议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依法起诉而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判处刑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应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
起诉意见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对侦查终结案件的总结。人民检察院对这一文书,要依法审查,按时作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起诉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重要的基础和依据。
制作起诉意见书是为了给法律监督机关提供书面依据,充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同作战,惩罚罪犯,准确执法的原则。
(二)起诉意见书的格式
起诉意见书,主要有标题、编号、正文(包括人犯基本情况、罪行、起诉根据和理由)、受文机关、落款、日期(或附件)等六部分。 。
(三)具体写作方法
1、标题及编号。标题为《XXX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在其右下方写明编号,编号一般由年度、单位、部门简称和字号组成,例如“[1987]X公X字第X号”。
2、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况。应写明被告人的姓名、(化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籍贯、民族、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工业单位、现住址(户籍所在地)、被捕时间、地点、简历等,如被告系两人以上,按主从关系依次写明。
3、罪行。可表述为:“被告人XXX(姓名)XX(案由)一案,经本局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的侦查,证实被告人犯有下列罪行。”
犯罪事实。按几大要素叙述,即:犯罪的时间、地点、情节、客观情况、动机和目的、手段、造成的后果、掌握的证据,逐一写清楚、切忌念混。
认罪态度。被告人对其犯罪的事实,是主动坦白交代还是被迫交代,是被群众揭发,还是被同案犯提供,应予以说明。
4、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一部分主要论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扼要地分析被告人的罪行危害及罪行性质,根据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确定被告人的罪名,并结合分析被告人从重从轻的情节,然后引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本案移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文书送达的机关名称。在“此致”后另提行顶格写“XX人民检察院”。
6、公安局长署名。
7、文书签发日期,并加盖公章。
8、附件要目(或附注):
1)被告人X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被告人XXX的预审案卷共X卷X册;
3)其他(如有赃物、证物和违禁品等应写明)。

·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

·相关机关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物应该如何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庭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交执行回单。...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

·通缉的对象、条件及通缉令发布的机关、范围
    第一款 是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这里 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强制性
    讯问具有法律强制性,它对双方都是需要的,这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等规范的必要条 件。法治社会是一种法律秩序,法律秩序要想同道德秩序一样人皆自觉自愿地遵循是不现实的。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强制性保障,也就没有法律规范的地位。 讯问强制性是由其法律性对话所派生的本质属性,没有强制性也就没有...

·诱惑侦查的实施条件
    诱惑侦查学术界又称其 为警察圈套、侦查陷阱,其本身具有两大特点:一是使用诈术,二是利用对方的某种欲望。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肮脏手段”,认为其有损害国家威信,违反宪法和刑 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诱惑侦查的手段在实践中较常用于在犯罪人之间进行的且无特定被害人的案件中。因该类案件侦破困难,...

·如何理解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提?
    目前尚无司法解释或相关规定作出回答。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明确、简练地使用了“另有重要罪行”的宇样,规定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前 提条件,并未再加别的限制,清楚地表现了“另有除正在侦查的犯罪之外的重要罪行”的含义,而未要求该“重要罪行”是与正在侦查的犯罪不同种的犯...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

·刑事案件的讯问有无沉默权?
    我 国《刑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这远还不是“米兰达规则”意义上的沉默权。这一条款的可操作性非常 差,在实践中,法庭讯问,对与本案有无关系的判定权由法官掌握;侦讯中问题相关性的判定权,在属于强势的侦查人员那里,并且侦查期间案情不...

·侦查终结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