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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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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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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土地征收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话题,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形式的,或者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土地的征收在所难免。一方面我国土地属共有制性质,一方面土地也是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如何在集体土地征收上如何把握两者的关系,需要明确集体土地征收原则。集体土地征收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是民主、监督、控权和究责等一切制度的基础,而在现代法治社会,行政公开是一切控权制度的基石。土地征收作为一项影响主体众多、涉及利益重大的行政行为,基于对公权力的制约与对私权的保障,公开原则即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公开可以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透明度的提高是良好治理的核心要义。信息保密增加了管理租金,加大了交易成本;使得民主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大打折扣;媒体舆论无法行政对政府滥用职权的监督制衡机制;降低和决策质量,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腐败的滋生。;土地征收是一个各种利益的角斗场,牵涉到众多农民的私人利益与基本生存保障,在权利本位理念的指导下,秉承公开原则,推行土地征收相关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将有效对公权力及政府决策进行监督与制约,遏制土地征收领域的交易与暗箱操作,增强公民对于政府决策的接受度与认可度。二、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都应保障被征收人的提前介入与实质介入,使其处于与征收方即政府得以处于平等对话的地位,以强化其征收话语权。在土地征收领域,公共利益和补偿标准的开放性和动态性,强化了对于征收程序的依赖性。基于;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应当在淡化行政权力的公法因素、强化财产权利私法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对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确立及其制度构筑,引领征收朝着正义的方向发展。同时,这也是增强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行政过程中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并取得其认同和配合的重要要求之一。根据参与原则的要求,在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中,不仅从公共利益的认定、补偿标准的确立、安置方案的设计、补偿款的分配及至相关争议与纠纷的解决与救济等各个环节都应保证被征收人能够充分参与和发表看法,同时还要求行政机关对于公众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接纳和吸收,并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对于征地争议的救济权。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政土地征收之公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可被接受与认同的基本原则。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分为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而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前提和保证,由于土地征收涉及众多利益主体的巨大利益,因此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结果公正难以有客观的评判标准,但是对于程序公正的评判却可相对客观。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征收方在实体法基础上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因此在程序上对该等权力进行必要限制并为被征收人提供权益保障制度是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行政权恣意滥用的要求。而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公正的起码要求,因此,在我国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应引入司法或仲裁对于土地征收争议的救济,避免因行政机关既是决策者又是裁判者的双重身份使得征收与救济的合法与合理性遭受质疑。四、协调与平衡原则抑公扬私的立法理念本质是对于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此等协调与平衡,不仅是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同作为征收人的政府之间的外部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也应包括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内部成员之间的内部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同时还应包括被征收人的受损财产利益与征地补偿利益之间的协调与平衡。据此,协调与平衡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制度中主要应体现在:其一,对于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的严格定义,尤其;农地征收只能是为了发展公共利益目的,应绝对禁止为商业目的的征收;其二,基于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只想有使用权的特殊状况,应建立土地补偿金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原则与分配机制;其三,确立市场化的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这样一方面满足了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经济利益、提高了其发展能力,另一方面一因土地征收成本的增加,也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观念的转型。本文总结了集体土地征收原则,即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协调与平衡原则。这也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规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与遵循,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集体土地征收政策。作为广大农民也应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理解、支持相关法规政策的实施。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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