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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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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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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一、交通事故中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一般说来,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而可以参加调解的当事人主要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另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交通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1、申请时间:
  按照规定,损害赔偿的调解申请时间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调解期限是10天针对不同的事故情形,损害赔偿调解的起算时间点有所不同:
  (1)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调解时间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
  (2)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时间从规定办理的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
  (3)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调解时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2、调解步骤: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3)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6)确定赔偿方式。
  3、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根据不同事件,调解的开始时间不同:
  (1)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
  (2)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3)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调解结果:
  (1)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原因。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调解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①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②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③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④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⑤赔偿方式和期限;
  ⑥调解终结日期。
  5、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交通事故调解书不仅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除当事人有法定的正当理由外,不能反悔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书,而且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案件的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调解协议书无效或者是可撤销的,所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在此过程中,交通事故律师可以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交通事故调解,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经过艰苦卓越的谈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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