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诉讼中,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律师电话13951899110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诉讼中,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您的位置:首页  »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诉讼中,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1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重婚,通常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外,对有证据证明固定资产或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属于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与其重婚的第三人购买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上述财产,并不因为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处分而成为其和与其重婚的第三人的共同财产,而依然是其与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

  

  2 因为重婚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中无效婚姻的当事人的财产利益与有效婚姻的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冲突问题,采取的处理是:不管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诚信与否,其财产利益一律让位于有效婚姻当事人的相应利益。具体一点说,完全保护原配,不给“小三”一点财产利益的空间。

  

  3 请求权人可以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有权上诉。同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婚姻无效情形存在时提出,申请时如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案例一:2004年11月23日郑某某与胡某某于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生有一女。王某某在D市服兵役期间认识了郑某某,2005年10月14日郑某某在未与胡某某离婚的情况下,又与王某某在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0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2006年2月22日郑某某以分期还贷的方式在某小区购买住房一套。2010年10月27日王某某与郑某某在D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一、男孩王某甲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二、房产一套归女方所有。三、双方无共同债务,女方债务由女方独自偿还。协议离婚后,王某某诉至该院,要求确认其与郑某某的婚姻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依法确认,王某某<{{tjlytel}}>、郑某某双方之间的婚姻系无效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以协议离婚的形式约定解除无效婚姻的行为亦是无效的,但对身份关系以外同居期间共有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并不因此而归于无效。因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财产状况(包括是谁投资、谁投资多少购买的房产)和子女的情况、共同及各自所负债务的情况都是清楚明了的,双方在D县民政局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这些问题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在订立协议时郑某某有欺诈、胁迫王某某的情形,故对王某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全部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tjlytel}}>。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对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约定,期间的金钱往来,也很难说清其用途,是生活消费还是相互赠与,该院无法确认。所以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实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D市某小区房产应归王某某所有,故对其要求将某小区房产判归其个人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离婚案件当事人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是无过错方,王某某与郑某某之间的婚姻既然为无效婚姻,双方就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tjlytel}}>,即婚姻关系解除后郑某某并没有侵犯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要求郑某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双方已经在协议中约定非婚生男孩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且孩子现在随其生活,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的建康成长不利,所以孩子仍由王某某抚养为宜。

  二审认为,王某某与郑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基于合法婚姻关系,现该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tjlytel}}>,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失去了基础与前提<{{tjlytel}}>,由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郑某某存在重婚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离婚协议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应认定无效。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争议的某小区房产以郑某某的名义购买,但郑某某、王某某提供的证据都不能证实该房系独自出资,因此应认定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首付及偿还的贷款部分所对应的房产部分为王某某与郑某某的共同财产,该部分房产应予以分割。由于房产是由郑某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了不动产登记,2010年10月后,郑某某居住使用并按月偿还了银行贷款,因此,本案房产应归郑某某所有并继续由郑某某偿还银行贷款<{{tjlytel}}>。关于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未做评估,郑某某也不同意以评估或竞价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房产增值、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房款及偿还银行本息约共28万余元等因素,酌情由郑某某支付王某某l5万元的房产份额为宜。

  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2010年10月27日所签协议中所涉房产分割的条款是否有效。因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某明知郑某某有重婚的情形,故分割财产的条款非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郑某某因犯有重婚罪<{{tjlytel}}>,故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为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郑某某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房产系其个人出资<{{tjlytel}}>,故应认定涉案房产为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财产。原审判决以双方共同出资金额的一半给付王某某,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二:郑某某1998年7月开始在Z市H路古玩城一楼经营钧瓷、玉器,赵某甲2000年2月开始在Z市H路古玩城二楼经营玉器、工艺收藏品等。后双方相识,自2002年至2010年,郑某某、赵某甲先后共同租住在Z市某某区X东街XX号附1号,并共同生活。其间,郑某某、赵某甲共同经营D古玩城XX号、ZZ号商铺、AA号商铺,双方并于2007年5月29日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某区某苑2号楼2单元1层东户、2层东户房屋各一套<{{tjlytel}}>;同年6月5日,双方以赵某甲名义购买了某某区某街16号2层XX号房屋一套,赵某甲于2010年6月7日登记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11月27日,双方又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了某某区D小区9号楼1单元2层西户房屋一套<{{tjlytel}}>。后郑某某、赵某甲双方发生纠纷,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郑某某于1993年离婚,郑某某称她曾见到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的调解书,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赵某甲、赵某乙于××××年结婚并生育一子,两人均称夫妻关系比较好。

  之后,赵某甲的合法婚姻配偶赵某乙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夫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他人不得非法分割,任何人不得单独处分,判决即认定了本案的财产为赵某甲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方分割他人家庭合法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利于婚姻的稳定<{{tjlytel}}>,违背社会婚姻道德和公序良俗。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甲与郑某某在相识后共同生活是错误的,在赵某甲不认可共同生活的情况下,郑某某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认定上述事实是不客观的,原审法院对赵某甲出示的证据以“经核实非Z市某某区H路街道办事处绿云社区所出”首先该证明的公章没有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仅凭工作人员说不是他们单位的章,就不对该证据进行认定是不严肃不合法的。何况认定该事实的证据在庭审中没有出示<{{tjlytel}}>。(2)一审法院认定郑某某与赵某甲共同经营是错误的。郑某某是1998年开始在H路古玩城一楼经营钧瓷,赵某甲是2000年开始在H路古玩城二楼经营玉器。之前双方并不认识。其各自的工商登记是不认识时进行注册的,各自的经营范围也是不一致的,赵某甲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进行经营的。原审判决在赵某甲不认可共同经营的情况下,郑某某又没有共同出资的证明,也没有利润分配的证明,就冒然认定双方属于共同经营错误。(3)原判认定“郑某某以赵某甲的名义”购买房产4套是错误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确定所有权,因此不存在以赵某甲名义购房之说<{{tjlytel}}>,所有的证据显示购房的出资人是赵某甲<{{tjlytel}}>,是赵某甲以多年来存储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包括不认识郑某某之前的财产来购房,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郑某某在赵某甲购买房产时出过资。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以赵某甲的名义购房是错误的<{{tjlytel}}>。(4)原判认定赵某甲和其妻子没有共同生活是错误的。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赵某甲与妻子赵某乙没有共同生活,相反赵某乙提供有夫妻双方共同办理护照,共同去重庆、云南旅游的证据都是发生在2002年至2010年之间,足可以证明夫妻双方一直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夫妻关系很好。其次,作为夫妻在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在任何一方没有提出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院直接认定双方没有共同生活是不合适的也是错误的。(5)原判认定“分割被某某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存放于赵某甲处的价值140万元的物品进行分割”,这140万的数字是查封物品的大致数额,该数额没有经过任何第三方的评估认定<{{tjlytel}}>。是一种不确定的数额,法院认定这140万数额的依据不知是从何而来<{{tjlytel}}>。数据是严重不客观,一审法院以查封物品的大致数额作为商品的确定分割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的同时也违反法律程序。(6)原判郑某某分割赵某甲夫妻共同财产XXX元错误。既然判决认定所分割的财产属于赵某甲与赵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仍然进行分割,实际是对赵某乙财产的分割,也是对赵某乙财产的严重侵犯。

  赵某甲与郑某某存在同居关系是解决本案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前提条件,因赵某甲、赵某乙均称两人夫妻关系很好从未离婚,且郑某某没有举出赵某甲离婚的证据,故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甲名下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tjlytel}}>。但鉴于赵某甲与郑某某从2002年至2010年一起同居生活并共同经营相关实体的事实,郑某某对其与赵某甲同居期间形成的部分财产依法享有权利。因而判决分割郑某某与赵某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房屋交易税征收哪些项目
    (一)契税:(基准税率3%优惠税率1.5%和1%买方缴纳)征收方法:按照基准税率征收交易总额的3%,若买方是首次购买面积不足90平的普通住宅缴纳交易总额的1%,若买方首次购买面积超过90平(包含90平)的普通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1.5%。(二)营业税:满五年的普通住房(证载面积小...

·交通侵权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侵权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误工费的赔偿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

·工伤认定时间多长时间?
    在日常工作中,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劳动者,经常会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而造成伤害。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劳动者需要及时去有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国家在劳动法中对于工伤做出了详细的法律规定,那么工伤认定是否有时间限制就成为了我们关注的重点。下文对工伤认定时间多长时间这个问题做出了详细...

·现在很多人和单位为了节省时间采取网签劳动合同的方式
    现在很多人和单位为了节省时间采取网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因为也有很多工作是在家进行的,那么网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理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解答网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理?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解答您的相关疑问。 流程: 注册第三方电子缔约平台→交易双方使用买卖盾数字证书登录→编辑上传...

·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
    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 一、什么情况算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在社会生活当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判的时候,审判的结果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的话。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该行为人所犯的罪行是非常严重的,甚至可以说是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所说的十恶不赦。针对这种犯罪类型的案件,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死刑。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谁来执行? ...

·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工伤的话,此时会耽误上班工作,由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因而在之后的赔偿中,就是可以申请误工费方面的赔偿。那此时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该怎么来赔偿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律师366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

·组织卖淫犯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对组织卖淫罪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它的定罪量刑方面,但是大多数人可能对此并不是特别清楚。为此,我们在下文详细介绍了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供你阅读。 一、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

·欠钱不还起诉不了怎么办?
    欠钱不还起诉不了怎么办?但是债权人能明确提供此人的准确信息,姓名、户籍等相关资料,仍然是可以在法院立案起诉的。如果事实上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时间一到,不论被告是否看到该公告,都视为已经送达。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

·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
    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 一、保外就医有哪些条件? 根据《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如下: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