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吗?律师电话13951899110
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吗?
您的位置:首页  »  
 

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吗?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一般而言,合同有多种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等其它形式,故口头赠与承诺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只要赠与人作出了赠与承诺,受赠人又接受的,赠与成立,双方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如A口头承诺送给B一部手机,B又愿意接受的,赠与成立,A与B之间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反悔,但造成损害需赔偿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未签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给受赠人前,可以反悔,也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因为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作出的无偿赠送行为,即使受赠人在将赠送财产送给受赠人前反悔,通常都不会使受赠人遭受损失,所以赠与人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

  

  但如果受赠人基于双方之间的信任等因素,已经为准备接受赠与财物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反悔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所以受赠人因赠与人反悔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赠与人赔偿损失,协商不成时,可以到法院起诉赠与人,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

·没签书面房产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处分房产吗?
    践中,确定是无书面房产赠与合同,受赠人就不可擅自处分房产。   首先,未签订书面房产赠与合同,房产将无法进行产权赠与公证,会直接导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房产赠与公证时,必须要有房产赠与合同(协议),而赠与房产过户必须要有房产赠与合同及房产赠与...

·赠与合同何时成立
    在合同法上,合同的成立时间因为是诺成性合同或者是实践性合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那么,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如果是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应当自赠与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一般被视为实践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

·未签赠与合同,赠与人反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吗?
    一般而言,合同有多种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电子合同等其它形式,故口头赠与承诺也是赠与合同的一种。只要赠与人作出了赠与承诺,受赠人又接受的,赠与成立,双方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如A口头承诺送给B一部手机,B又愿意接受的,赠与成立,A与B之间就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赠与成立后...

·赠与合同的法律定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

·撤销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协议之后,如果赠与人反悔了,...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在两者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则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适用《...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当其主张为借款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进一步明确“父母没有明确证据的不予支持借款关系。” 1、对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如果双方对此款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 2、要注意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如果父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子女财产分...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

·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不宜直接认定为赠与。
    根据部分法院的判决,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与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主要理由包括: 1、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没有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 2、认定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3、父母在其购房时给...

·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 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