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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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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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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适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出于不小心或者其他现象经常会出现丢失物品的现象。当自己的遗失物被别人拾取并经别人处分之后,我们可以是否可以向第三人取得遗失物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接下来,我们将针对遗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适用的问题作出详细的介绍,快来学习一下吧。
  
  一、在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能否适用
  
  不可以。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善意取得是怎么回事儿?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物权法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三、归还别人的遗失物有权要求报酬吗?
  
  我国《物权法》第112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遗失物之后,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拾得人归还他人遗失物并不领取报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遗失物时有重大过错,即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对拾得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只因一般过失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得知,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遗失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我们在这里提醒您,当我们拾得别人的遗失物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是应当对于别人的遗失物进行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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