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如何对渎职犯罪量刑处罚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如何对渎职犯罪量刑处罚
您的位置:首页  »  
 

如何对渎职犯罪量刑处罚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当您利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时,如果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您就触犯了法律,犯了渎职罪。那此时要如何对渎职犯罪量刑处罚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如何对渎职犯罪量刑处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践中,我们要注意的是,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应以起诉时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为准。在法院审理期间,即使有证据表明重大损失得以挽回的,也不能改变行为人的犯罪性质,但在量刑上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触犯不同类型的渎职罪,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所以您要根据自己的情况,咨询专家律师。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的区别是什么样的? 一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了困难,不少人的第一想法便是向法院提起申请破产的请求,其实对于面临困境的企业来说除了申请破产这条路以外,还可以通过盘活资产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改善,当然对于破产清算和盘活资产有着他们各自的特点,那么破产清算与盘活资产...

·追讨债务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追讨债务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债的途径包括了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不管是在哪种途径下追讨债务,债权人都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那么追讨债务中应提供哪些证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追讨债务应该提供哪些证据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

·重新司法鉴定时限是什么时候?
    司法鉴定在很多按键上是非常常用的一种鉴定方式,这是法律为人民提供的相关法律的服务,那么自然也有相关的规定以及要求,重新司法鉴定时限是什么时间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重新提出司法鉴定时间 就在交换证据期间,即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

·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模板怎么写 我们知道企业通过招标会让公司能
    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模板怎么写 我们知道企业通过招标会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那么工程招标投标合同模板该怎样写呢?当事人在合同中有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并且履行义务,应该尊重合同规定不能违约,需要我们签订时候认真阅读相关事项,工程招标合同模板并不是很难下面就将为您解答工程招标合同模板...

·公司注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流程是什么
    公司注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流程是什么 公司经营范围是法律所允许的一家公司可以涉及的业务范围,每一家公司在注册之初都需要自行填写公司经营范围,之后所有的业务都需要在这个经营范围内进行。当然,公司想要扩大业务也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进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那么公司注册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流程是...

·农村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应该怎么写
    农村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应该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都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只要说在这一过程当中没有造成国有土地资源的流失就可以。农村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关系如果发生转换的话,双方不能通过口头的形式进行约定,这样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移交协议应该怎...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租赁合同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由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合法等。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

·劳动合同在单位手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在单位手里如何确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

·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
    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一、公司遣散员工赔偿金是多少?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公司破产倒闭。公司破产,影响最大的就是员工。很多员工因此会被遣散,导致下岗待业。按照规定,因公司破产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要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反规定遣散员工的,还要做出赔偿。那么...

·农民工讨薪的途径有哪些?
    1.先协商先争取协商解决;   2.拨打12333、12348、12351;   3.申请调解;   4.找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职责所在;   5.找政府;   6.申请仲裁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打官司; ...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