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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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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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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多种性质的公司,去其中就包括有多位股东设立的股份公司。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人们对于法律上的股东责任内容比较模糊。因此,常常会有这样的问题: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我们请您浏览下下文内容。
  
  股东责任公司法中的规定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各位读者应该可以知道,我国的《公司法》中股东一般有依比例行使的表决权和收益权。除此以外,在公司重大事项过程中,股东,尤其是持股比例较大的股东往往会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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