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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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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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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民法典》中规定的男女结婚年龄来看,可以具体分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禁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就是需要到规定的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一、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哪些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本人和双方间的关系须符合结婚的法定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该规定概括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其中,结婚的必备条件,称为积极要件,指结婚双方当事人须全部具备的条件,主要有三条: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三是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的禁止条件,称为消极要件,是成立婚姻关系的排除要件,指有法律禁止行为的不准结婚的事项,主要有二条:一是禁止近亲结婚,二是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禁止近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旁系血亲,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为半血缘亲属。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立法禁止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两大类:①精神方面的疾病,如精神病、痴呆、愚智等。患这类疾病的人因精神原因,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无法辨别,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能力。②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重大不治a具传染性或遗传性的疾病。我国现行立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采用概括性规定,没有具体列举。《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至于哪些疾病应当禁止结婚,由医学上进行鉴定。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指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据此,婚前医学检查主要应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①特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②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为确保子女的健康,《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对于结婚条件中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这都是需要当事人都符合的,至于禁止要件,则只要当事人出现了禁止要件中的一种情况,那么就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办理了,这样的婚姻也是属于无效的。以上就是对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讲解,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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