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您的位置:首页  »  
 

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www.nj48.com 南京合同律师

    如今离婚已经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情,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关注的焦点就在离婚财产上。在离婚财产分割上面,双方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这样相对而言双方会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体现的是夫妻的关爱,有利于减少纠纷。那么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下面我们给您做个介绍。
  
   一、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7、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8、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二、哪些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无效的?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您应该知道了协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双方应该签署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写清楚,对于共同财产部分,应该本着有利于生活、照顾子女及女方的原则分割。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的,还归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的内容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对比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
    二手房交易一般都是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对比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在交易的复杂性上,因房源“质素”和卖方性质不同而使二手房交易的难度要更大一些。特别是对产权状况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着二手房买卖的质量,也是购房者主动出击免除后患必不可少的功课。那么在现实中二手房产权问题主要有哪些呢?请跟...

·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
    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一、交通肇事罪的赔偿包括什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

·合同到期单位不让辞职应该怎么办
    离职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常见方式,然而常常有劳动者遇到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是单位不放人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不知所措,没有有效的方法使自己成功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合同到期单位不让辞职应该怎么办呢,怎么做才能成功解除劳动关系,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描述,请您往下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

·诉讼离婚调解无效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离婚,是双方当事人解决自己感情问题的一种方式。结婚之后,因为工作原因,或者是生活的琐碎导致双方的感情出现隔阂。一般离婚,都是通过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简单方便,相比诉讼离婚,省钱,省事,还不浪费司法资源。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诉讼离婚调解无效一方不同...

·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严重吗?
    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严重吗?犯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
    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 一、民间借贷还不上坐牢吗 民间借贷的借款还不上的,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般是不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所以是不需要坐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

·交通事故认定无责是否也要赔偿
    在交通事故做出赔偿之前,一般需要先由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做出划分,当事人根据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来实际划分事故的赔偿比例。那要是此时交通事故认定无责的话,是否还需要做出赔偿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发生交通事故,即使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被认定无责,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赔...

·醉驾会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下面简单介绍。
    醉驾会受到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下面简单介绍。 一、刑事处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应的情形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以及“连续订立二次...

·一、劳动合同解除主体错误怎么办?
    一、劳动合同解除主体错误怎么办? 就劳动合同解除而言,用人单位作为人事管理者,掌握着劳动者未领的工资以及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权力,而劳动者一般仅握有员工手册、办公用具等物件。在双方博弈过程中,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如欲解除...

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 南京合同律师南京合同律师
扫一扫加微信
专项服务
  • 南京合同律师网
    Copyright © 1995-2015
    电话:025-84110110,13951899110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号汉中新城11楼G座